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司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政府性代建項目、物資設備和服務集中采購招投標工作,維護公司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龍游縣招投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及《龍游縣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集團公司特點,制訂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制規定適用于龍游縣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政府性代建項目發包,物資設備和服務集中采購等。
第三條 成立龍游縣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招投標分中心,具體負責集團公司采購招投標工作。采購招投標監管工作由人事監察部負責。
第四條 采購招投標項目組織分類。
符合《龍游縣招投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及《龍游縣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約定規?;蚱贩N的項目和采購標的,通過公司審查批準后納入縣招投標中心或政府采購平臺實施。
其它項目和采購標的納入公司招投標分中心具體實施。
1、工程建設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下的;
2、工程建設服務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20萬元以下的;
3、2000元以上的設備大修、科研項目以及公司安排需實施的項目;
4、公司(包含下屬子公司)每年單個品種總計需耗用2000元以上的物資、設備、服務和低值易耗品及辦公用品。
第二章 招投標項目申報
第五條 每年年初各下屬單位根據業務情況申報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政府性代建項目、物資設備、服務和低值易耗品及辦公用品采購計劃,經匯總后公司招投標分中心制定全年項目建設和物資及服務采購與招投標方案。期間因業務拓展增加的建設和采購內容,可另行單項申報計劃,招投標分中心提出審查意見。經公司審批同意后按時序開展招投標工作。
第六條 納入縣招投標中心或政府采購平臺實施的,由下屬單位提出招投標方式,公司招投標分中心確認,董事長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納入公司招投標分中心具體實施的,由招投標分中心提出招投標方式,公司分管領導確認,董事長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選擇、比選選擇、直接委托等方式;
第九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內容
1、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2、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
3、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
4、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5、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6、對招標人的資質要求。
第十條 資格審查
1、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載明對投標人資格要求的條件、標準和方法。
2、資格審查的內容。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企業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部分工程需要安全生產許可證)。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3)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4)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3、 投標資格的確定。采用資格預審,資格審查由招投標分中心牽頭,業務部及子公司共同組成評審小組,從參加預審的單位中選出不少于5家資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由評審小組在《項目招投標資格預審審批表》簽署意見并呈報集團公司董事長批準后,由招投標分中心向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發出合格通知,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
第十一條 招標文件的編制
1、招標文件由招投標分中心或由招投標分中心委托中介機構制訂。
2、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投標邀請書(附投標邀請書格式)。
(2)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資格條件,投標單位資質等級,工程資金來源或者落實情況(包括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現場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標文件編制、投標保證金、投標文件正、副本數量、投標截止日期,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的方法和標準等。
(3)合同的主要條款(附合同協議書、專用條款與補充協議、通用條款)。
(4)投標文件格式及附錄(附投標文件投標函格式、商務標格式、技術標格式、資信標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6)招標工程的技術要求。
(7)設計圖紙。
(8)投標輔助資料。
第十二條 開標
公司各類項目招投標的開標工作,由招投標分中心負責主持。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十三條 評標
1、評標活動必須堅持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
2、評標小組由綜合部、財務部、企管部、項目建設(使用)單位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評委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不得少于評委總數的三分之一。人事監察部負責監督。公司領導原則上不參加評標。
3、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小組,已經進入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或更換。評標小組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4、評委的產生由人事監察部在開標前2小時內從相對應的專業評委人員隨機抽取并逐一通知。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特別強的項目,隨機抽取的評委難以勝任的,可由公司直接確定或向社會選聘。評標小組組長由評委民主推選或由集團公司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確定,但項目建設(使用)子公司代表一般不得擔任評標小組組長。
5、評標應在全封閉環境中進行。評標前應由有關專業人員或技術答疑人員對評委進行短時間專業培訓,簡要說明應注意事項。
6、評標小組應當認真審查各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所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做出了響應,未能響應的應作廢標處理。
7、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8、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工作結束后,評標小組應當向招投標組織單位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9、評標報告應由監督人員和評標小組成員共同簽字后才可生效。
10、評委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不能誘導其他評委,更不能打感情分、印象分;評委和參與評標的工作人員不得向外透露評標過程有關情況和評標結果;評委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十四條 投標文件評審
1、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應當對投標文件提出的工程質量、施工工期、投標價格、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投標人及項目經理資質、服務承諾、社會信譽及以往業績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要求和評價標準進行評審和比較。
2、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應當在投標文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人中,評審出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但投標價格低于其企業成本的除外。投標價格低于企業成本價(預算部核定)的投標,不予選擇。提交投標文件的有效投標人少于三家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十五條 定標
1、評標小組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推薦1—2個排序合格的中標人。根據評標小組推薦的1—2個排序合格的中標人,由招投標分中心負責報集團公司分管領導確認,董事長審批確定。
2、根據集團公司董事長審批確定的中標單位,招投標分中心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3、以公開方式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招投標分中心負責向招投標監督負責人提交招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4、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5、中標通知書發出二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相關內容,起草、簽訂合同。
6、合同條款要規范、內容要具體、用語要嚴謹,尤其要明確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酬金、履約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禁止用模棱兩可、含糊不清的字句。
7、合同起草、簽訂執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并報公司資產財務部備案。
第四章 公司物資與服務集中采購
第十六條 公司物資與服務集中采購按規定分別采用招投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協議供貨方式采購。
第十七條 子公司和部門所需物資采購必須填寫申購單一式二份,提交的申購單金額2000元以下的由子公司經理審批,2000元以上的必須報董事長審批。
第十八條 對于出現以下幾種情況的,分中心可以拒絕采購。
(1)沒有提供書面申購單或申購單未經批準的。
(2)現場、倉庫有能夠代用的材料。
(3)未說明用途和未明確質量、數量要求的。
第十九條 年初集中招標然后分散采購的物資,各部門和子公司應到指定的中標供應商按中標價進行計劃采購。
第二十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協議方式采購的,招投標分中心年初編制好供應商名錄交分管領導確認,經公司董事長審批備案。采購以名錄中的供應商按相同型號和質量標準最低價采購。特殊情況要增加供應商的必須報公司董事長批準。
第二十一條 合同起草、簽訂執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并報公司資產財務部備案。生產物資采購到貨,由使用單位驗收人員與分中心人員根據采購材料清單,共同核對入庫物件的數量、型號、金額等。
第二十二條 招投標分中心人員不得私自接受或向供應商索取財物,一經發現,根據情節輕重,公司將分別給予相關責任人記過、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罰;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月度結算發票規定。入庫單的填寫必須正確完整,供應單位名稱應填寫全稱并與發票單位一致,如貨到票未到,應在備注欄中注明,并填寫估價入庫單。收到發票時,招投標分中心簽字核對后由倉管員開具入庫單;入庫單上必須有保管員及經手人簽字,并且字跡清楚。每批材料入庫合計金額必須與發票上的不含稅金額一致。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
1、集團公司人事監察部每年應當組織對本暫行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一至兩次專項效能監察。監察的重點內容是:分中心是否認真執行國家、集團公司招投標分中心有關規定;是否按有關程序辦事;有無違規違紀行為等。
2、違反本暫行規定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直接發包或指定供應商的,或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或應該集中采購的卻擅自私自采購的,除對子公司(或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外,還要對子公司(或部門)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進行相關處罰。
3、不嚴格進行資格審查,引發糾紛,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要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相關處罰。
4、有關人員違反本制度規定,泄露與招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公司利益的,要給予相關處罰。
5、沒有到公司規定的供應商名錄或者沒有按規定的協議價進行物資采購的,給于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 責任處罰
1、投標人相互串通或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沒收投標保證金;進入施工階段被發現的,終止合同,兩年內不得參加公司招投標活動。
2、評委在評標過程中違反評標標準和辦法,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取消其評委資格,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
3、招標組織單位或經辦人有偽造原始資料、篡改中標結果、提高中標價格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要給予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4、中標人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合同,兩年內不得參加集團公司的招投標活動。
(1)將中標項目整體轉包給他人的;
(2)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包給他人的;
(3)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項目分包、轉包給他人的。
5、子公司(或部門)和施工監督人員發現中標人違反合同約定進行轉包或非法分包,未按有關規定對其嚴肅處理的,應追究子公司(或部門)責任人員和施工監督人員的相應責任。
6、物資采購沒有嚴格按質量要求進行采購,或者與供應商有任何串通使公司遭受損失的,除賠償損失外還要給予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7、監督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一、招投標和物資采購相關資料由招投標分中心整理歸檔
二、本制度解釋權歸龍游縣水務集團有限公司。
三、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